广西万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是2005-08-05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市北海大道西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大楼首层103房。
广西万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50500775995875Y,企业法人柯雄燊,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广西万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货运代理(公路、铁路、运输代理);道路集装箱运输代理(不含危险物品);仓储备送;机器设备租赁;以上项目涉及许可证的凭资质证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禁止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货物运输(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海运、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汽车租赁(不含出租车);自有房屋、厂房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广西万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栖霞市万港物流有限公司是2017-08-08在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庙后镇商业街中段。
栖霞市万港物流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0686MA3FCDD85Y,企业法人王玉风,目前企业处于注销状态。
栖霞市万港物流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罐式);大型货物道路运输;物流配送;国内陆路货运代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装卸服务;汽车及配件、建筑工程机械、建筑材料(不含油漆)、非金属矿制品、办公用品、五金产品、矿粉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深圳20家重点物流企业新鲜出炉——有望全部成为第二批国家试点物流企业
4月以来,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的评估认定成为深圳市物流业万众瞩目的大事。深圳市物流办、深圳市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和深圳市物流咨询委员会专家共同组成调研组对初步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进行实地访谈及综合评估,评估的标准分别为企业的年资产状况、网点资源、主营业务状况、经营业绩、信息化的应用、企业的管理和客户服务状况、市场和政府的认同度等。经过为期两个月的实地访谈、专家评估,最终包括招商局物流集团、深圳市万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在内的20家物流企业被认定为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
6月9日,深圳市物流办在深圳市交通局召开会议,通报了评估结果。我联合会作为主持此次评估的单位之一,出席了此次会议。
重点物流企业将获重点扶持
据了解,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可享受《深圳市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贷款贴息、补助等优惠政策,还将一次性获得30万的物流发展基金。会上,深圳市物流办高旭敏处长和韩立新科长向与会的20家重点物流企业详细说明了申报的程序。基金的发放将经过业主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及业内评价等严格的程序,以确保其公正及透明,而且基金只可用于企业的主营业务。
有望成为第二批税务试点企业
2005年底,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并认定了第一批税务试点物流企业,共计37家,但深圳市仅有招商局物流集团被列入名单。经过深圳市物流办向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的全力争取,并与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共同研究,2006年深圳市国家试点物流企业的名额定为10-20家,深圳市物流办将向发改委上报所有重点物流企业,也就是说,20家重点物流企业皆有望成为第二批国家税务试点物流企业。据介绍,国家试点物流企业将享受特殊的税务政策,如实行营业额差额纳税、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等。这对20家重点物流企业来说无异于双喜临门。
打造深圳物流品牌企业
据深圳市物流办高旭敏处长介绍,启动此项工作的主要目的一方面是衡量深圳市物流企业的真正实力,另一方面则是着力于打造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的品牌,进而推动整个物流产业的发展。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以后将每年都面临一次评估,而评估的标准将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下一步物流办还将委托深圳市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对各家企业的营业指数进行采集,并每季度发布一次。
深圳市从2004年便出台了《重点物流企业认定试行办法》,并开始启动重点物流企业的评估和认定工作,先后在3000多家物流企业中分两批评出了21家重点物流企业(初步认定)。2006年4月上旬,为进一步确保评估的公正性、全面性和客观性,深圳市物流办发布《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办法》,将评估认定的标准进一步加以完善,并据此最终认定了20家重点物流企业。据了解,20家重点物流企业中有我联合会 家副会长单位, 家理事单位, 家会员单位。
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名单
招商局物流集团
深圳市万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格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市腾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深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能源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市共速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全程物流(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海运电子数据交换有限公司
千亦禾供应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海物流(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市三通物流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美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路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市红衣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澳昌冷库有限公司
深圳市飞马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是20家,不是21家。
万港物流以为多家世界知名企业从资源(原材料)的供给到中间产品利终端产品 上,提供了既能实现规模化、又能实现个性化的物流综合运作服务,并在造纸、油脂、农林等全球供应链产业中,探索出一套客户服务质量最高,成本最优的一体化 系统解决方案;供应链运作案例已被香港国际物流管理学院录入2005年“全球供应链总监”教材
柯雄燊是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
被告柯雄燊,男,汉族,1971年9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提交之证据足以证明被告福德环球、被告永乐科技、被告柯雄燊、被告林健萍系本案借款合同之保证人,故原告主张该四被告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万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炜明偿还借款本金3841872.17元及利息(利息以3841872.17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5年3月17日起计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福德环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永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柯雄燊、被告林健萍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深圳市万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陈炜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苗庆国:男,198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
中级会计师,曾任深圳万港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深圳市易天移动数码连锁有限公司(天音控股子公司)财务经理、大区财务经理
现任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广州铭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篇一:
甲方(委托方):深圳市万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承运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其它相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范围
1、 甲方委托乙方承运由甲方指定的起运点至目的地的货物运输。
2、 具体货物的托运内容,以出货时甲方发出的《派车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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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甲方将合同区域的货物全部委托给乙方运输,不论货物多少统一以合同价为准。
第二条 服务要求
1、 乙方负责提供充足的车辆资源用于甲方货物的运输,运输车辆的车况和车型应符合甲方货物的安全要求。
2.1承运司机与车辆:
(1)乙方需确保承运车辆、司机的身份证、驾驶证、司机上岗证、行驶证、营运证、车辆购置附加费、养路费、 保险卡真实有效;
(2)如因上述证件不齐全或伪造,由此带来的相关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2业务操作指令的安排:
(1)甲方提前用传真方式向乙方发出《派车单》,乙方应在收到《派车单》后一小时内盖章确认,并确定司机姓名、手机号码、车牌号码一并回传给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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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接到甲方托运通知及《派车单》一小时后,如不能派车装货,甲方有权自行调派车辆,如甲方自行调派车辆的成本高于与乙方的合同价格,此高出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3装货的要求:
(1) 乙方必须保证在于确认《派车单》当日履行运输责任,并在合同约定的运输时效内将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
(2) 乙方司机在装车时应负责对所装货物的品种、数量、包装,认真清点、把关。对于残缺或包装损坏的货物必须在装车时向仓库提出更换。对于司机未履行以上约定致发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 装车完毕,乙方人员必须当场与甲方工作人员或仓库办理货物移交手续,并承担货物的安全保管及承运责任、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失的完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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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运输:
(1)乙方在运输途中,不许中途换车,确因特殊原因(车辆故障或交通事故)需换车,必须经甲方书面(或传真)同意。否则由此造成甲方货物损失或延误送达时间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2)乙方必须确保做好防火、防盗、防雨、防潮等工作,货物从装车后直到货物交付甲方指定收货人签收之前发生的损毁、被盗、丢失、淋湿、残损、交货不清、短缺等以及由此导致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按货物价格1.3倍予以赔偿(赔款在运费中扣除)。
(3)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意外事故时,必须及时电话通知甲方,如出现货物损坏时,必须及时按甲方的相关指令要求报当地公安交通部门及保险公司,并保护好现场及货物,及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有关理赔手续,并承担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剩余损失部分,如因乙方不及时报案、报保险公司和通知甲方,致甲方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乙方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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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乙方运输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需甲方人员出面协调处理事故时,其差旅费用(包括甲方委派人员食宿费、通讯费、交通费、处理事故应交费用和应酬费等),凭发票或收据由乙方负责承担.
2.5卸货:
(1) 将货物准时送达甲方指定之收货人,否则每延误24小时按人民币500元罚款。该罚款在乙方运费中扣除。
(2)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送货单》地址送货,乙方未取得甲方书面许可擅自改换送货地点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3) 乙方需确保收货单位和经手收货人的身份真实无误;核实收货人后,协助卸货,并在场监督,由于运输途中出现的货损、货差等情况当场确认清楚,并予当场赔付。
(3) 卸货完毕,必须由收货人在收货单上加盖公章及收货人签名,如因特珠情况无法盖到公章,则需收货人签字的同时并签上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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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签收单的返还:
(1)每月1-15日的签收单必须在当月20日之前送交甲方指定工作人员;每月15-30日的回单在次月的5日之前送交甲方指定工作人员,由甲方登记签收。乙方未按规定时间完整提报相关文件的,当月不予结算,延迟至下一个帐期进行结算。
(2)若乙方无法如期将运输签收单交付甲方,并按每批次100元/天罚款。
(3)凡出现签收单单据丢失或涂改或损毁,乙方负责复印件的补签,并确保能正常与客户办理结算。否则,不予结算当次运费,并罚款500元/单。
2.7信息反馈:
(1)任何异常情况出现时,乙方必须于1小时之内,以各种有效途径反馈到甲方;
(2)乙方需确保司机的通讯畅通,如甲方客服人员在跟单查询时每出现一次手机关机或无法联系到司机,则罚款100元/次(特殊情况需书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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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日早上8:00前,乙方必须将运输情况真实地反馈给甲方。
第三条 运输价格
1、运输价格:按双方确定的附件《价格表》执行,附件中未列明地区的运价,以双方操作前书面确认的价格执行。
2、 价格时效:价目表所述价格的时效与本合同一致,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运输。(如遇市场行情大的变化,应不少于7天提前和甲方协商解决,协商期间内按合同约定价格执行)
第四条 费用结算
1、 乙方需于每月的5日前,将上月相关单据(签收单,回执、各项票据、结算书),交予甲方,甲方于10日内核对无误后予以确认,乙方按照确认无误的运输费开具统一的《内陆河运输统一发票》。
2、甲方在收到乙方正式运输发票并审核无误后安排请款,每月25-30日为付款日(逢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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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付款方式:支票、银行电汇。
第五条 履约风险保证金
1、为确保本合同的严格履行,在本合同签定之时,乙方同意向甲方缴纳履约风险保证金人民 币 壹拾万元整 。
2、该风险保证金在合同终止,双方结帐时予以统一清算,并于15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结清;
3、履约风险押金不计利息。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对于乙方提供的服务未达到本合同服务标准的,甲方有权根据情况对乙方采取减少运 输数量、暂停乙方运输资格、立即终止合同等处罚。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对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对于造成对 方经济损失的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3、因乙方责任(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造成货物逾期到达,产生收货单位拒收货物或退货,所 有产生的费用及其它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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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乙方不得在任何情况下未经甲方同意对承运之货物行使留置权,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及法律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七条、特别约定条款
双方合作过程中,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甲方货物,如出现此种情况乙方将承担该货物价值2倍的责任赔偿。
第八条 合同的时效及争议解决
1、 本合同有效期自2006年日至月
2、 本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双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定补充协议书,确认之后作为本合同的必要补充,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合同履行期间,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均应先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如协商不成, 可提请深圳市人民法院予以裁决。
甲方:深圳市万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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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篇二: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
甲方因货物运输之需要,委托乙方使用相关设备和运输工具提供运输服务; 乙方愿意并同意向甲方提供上述服务。乙方与甲方本着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委托运输的货物均为一般普通货物,即不超长、超大、非危险品货物。
2 甲方交货时根据运单的件数,应与乙方核对货物的外包装和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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